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司調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吉立 等人間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黃俊益黃啟村 應將坐落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於民國(
下同)103年9月5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回復為相對人黃吉立所有;相對人 陳美麗 應將前開土
地應有部分3分之1,於107年11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黃吉立所有云云。
惟查,依聲請人前揭所述,其請求所持理由係民法第244條
關於撤銷權行使,因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並無從調解。再經經本院於108年12月31
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9
年1月20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
送達證書4件在卷可憑,已難期待相對人有到院調解可能。
從而,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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