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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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郭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式達 、 鄭萬欽 、 陳式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捌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新臺幣伍仟元後,仍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