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655號
原告 劉柏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俊嫻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汪俊嫻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655號
原告 劉柏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俊嫻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汪俊嫻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