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655號

原告 劉柏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俊嫻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汪俊嫻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