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93號原告 黃若盈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被告 黃明璋 訴訟代理人 黃辛敏 被告 張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鳳珠目前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
1樓,被告黃明璋住所地則係在嘉義縣東石鄉○○村○○○00號,業據被告張鳳珠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26頁),並有被告黃明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被告張鳳珠現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被告張鳳珠、黃明璋亦於本院當庭表示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6頁),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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