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19號原告意派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明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 律師被告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8年3月12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2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