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霖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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