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二○號
原告丁○○
戊○○丙○○右三人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確認被告乙○○與 黃育群 之父子關係不存在。
二、陳述:
(一)緣原告丁○○、戊○○及丙○○三人係黃育群(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死亡)與訴外人己○○所生之婚生子女,嗣黃育群於八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與己○○離婚,並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與被告甲○○結婚,迄於000年0月00日生育一子即被告乙○○,因被告甲○○與黃育群結婚尚未及半載即生育被告乙○○,參諸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受胎期間,係自子女出生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三百零二日止,顯見被告甲○○並非於婚姻關係期間受胎,因黃育群婚前及婚後皆未與被告甲○○同居,則被告乙○○是否確為黃育群之親生子女,即值啟疑,又黃育群於生前亦曾向家人質疑被告乙○○並非其親生子女云云,更足徵被告乙○○恐非黃育群之親生子女。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親子關係存否,不僅涉及相關當事人身份關係之確定,同時對於親權、扶養、法定代理甚至繼承等法律關係之成立或存在與否,皆產生重要之關連,故親子身份關係可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第三次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原告三人係黃育群與己○○之婚生子女,而被告乙○○雖係黃育群與被告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惟被告乙○○與黃育群關是否有親子關係,既屬疑異,且被告乙○○與黃育群之親子關係存在與否,對原告三人於私法上之地位有不安之危險,且此項危險得以本件對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亦即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是以,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訴請確認被告乙○○與黃育群之父子關係不存在。
三、證據:提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件、戶籍登記簿謄本二件為證,及聲請訊問證人 黃玉華 並囑託財團法人 長庚 紀念醫院實施親子關係鑑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乙○○確為被告甲○○自黃育群受胎所生之子。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丁○○、戊○○及丙○○三人係黃育群與訴外人己○○所生之婚生子女,嗣黃育群於八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與己○○離婚,並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與被告甲○○結婚,迄於000年0月00日生育一子即被告乙○○,因被告甲○○與黃育群結婚尚未及半載即生育被告乙○○,參諸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受胎期間,係自子女出生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顯見被告乙○○並非被告甲○○於婚姻關係期間自黃育群受胎,因黃育群婚前及婚後皆未與被告甲○○同居,則被告乙○○是否確為黃育群之親生子女,即值啟疑,又黃育群於生前亦曾向家人質疑被告乙○○並非其親生子女云云,更足徵被告乙○○恐非黃育群之親生子女,茲因被告乙○○與黃育群之親子關係存在與否,對原告三人於私法上之地位有不安之危險,且此項危險得以本件對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亦即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是以,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訴請確認被告乙○○與黃育群之父子關係不存在。而被告則以:被告乙○○確為被告甲○○自黃育群受胎所生之子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乙○○並非被告甲○○自黃育群受胎所生之子女之事實,業為被告所否認。查據本院囑託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就被告乙○○與已故黃育群之親生父母 黃忠信黃張月 屘間實施血緣關係鑑定結果,經該院函覆:「經過計算祖孫關係係數CPI約為6219.12就是說,黃忠信及黃張月屘是乙○○的親生祖父母,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男女偶然具有是乙○○的親生祖父母所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是6219.12倍,也就是說黃忠信及黃張月屘與乙○○之祖父母關係確定率為99.9814%,因此黃忠信及黃張月屘是乙○○之親生祖父母這一個假設由此次測試已實務上可以證實。」等語,此有上開醫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長庚院法字第0六一九號函附卷足稽,而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並未能另舉他證以實其說,自難遽為有利於其之認定,堪信被告前開所辯為實,則原告上開主張尚非足採。
三、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乙○○與黃育群之父子關係不存在,於法尚有未合,所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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