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1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士簡字第1191號
原   告 益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明達
     書記官 陳淑蘭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甲○○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先於
民國91年7月16日與其訂立租賃合約書,約定租金為每日為
新台幣(下同)850元,並領用車牌號碼為00-000號之計程
車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使用,嗣被告甲○○因病住院,故
被告丁○○遂於92年1月16日向原告為終止前述契約,然被
告甲○○已積欠租金及其餘費用共80,600元未為清償;後被
告甲○○又於92年6月25日再度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
人,與其另訂立租賃合約書,約定租金為每日為700元,並
領用車牌號碼為000-00號之計程車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使
用,詎被告甲○○仍未依約繳款,至95年8月25日止,已積
欠租金及其餘費用共213,676元,經原告以存證信函為終止
前述契約,爰依雙方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甲○○返還車牌
0面及行車執照1枚,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述欠款共294,27
6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租賃合約書、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存證信函均影本為證,被告
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約定,訴請被告甲○○返還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另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4,
276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莊明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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