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12月25日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58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70號、96年度偵字第2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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