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 鄭雯瑩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99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9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21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暨民國105年5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99號清償債務事件之當事人,聲請意旨以其為瞭解對造之說詞以主張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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