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告 陳蔡緞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 律師被告 蔡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沈柏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