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言蓁原名紀杏枝.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言蓁因妨害自由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紀言蓁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妨害自由│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8.05.06-98.05.0│97年9月間某日│97年9月間某日│97年9月底某日│││9││││├─────────┼────────┼────────┼────────┼─────────┤│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98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20369號│度偵字第699號│度偵字第699號│偵字第699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字第464│100年度簡字第464│100年度簡字第464號││││60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1.11│100.07.29│100.07.29│100.07.29│├────┼────┼────────┼────────┼────────┼─────────┤││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字第464│100年度簡字第464│100年度簡字第464號││││603號│號│號│││├────┼────────┼────────┼────────┼─────────┤││判決│100.01.11│100.08.29│100.08.29│100.08.29│││確定日期│││││├────┴────┼────────┼────────┼────────┼─────────┤││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備註│度執字第5759號│度執字第11047號│度執字第11047號│執字第11047號(編││││(編號2至4定刑拘│(編號2至4定刑拘│號2至4定刑拘役60日││││役60日)│役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