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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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63號聲請人 林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是否為股票繼承案件(聲請狀載聲請人與股票股東不符)。
二、如本件為繼承股票案件,請提出:
(一)被繼承人 林井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林井之繼承系統表。
(三)林井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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