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8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張博雅 訴訟代理人丁○○
乙○○丙○○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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