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複代理人 朱昌勳 律師被告汎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三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永久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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