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廿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廿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高惠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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