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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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42號原告 王泰峯 住臺中市○○區○○街原告 王常旭 原告 王常宇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德韻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萍 被告 陶希華 住臺北市○○區○○街被告 簡鵬翼 住新北市○○區○○路54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下午3點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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