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13號聲請人 黃金珍 代理人 蘇鈞翔 住臺南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432││├──┼───────────────┼──────────────┼────┼───┼────┼───┤│000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普通股│1│67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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