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7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3號103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原告 白明勝
戴彩雲 白明堂 白明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複代理人 賴麗容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訴訟代理人 梁忠森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有關被繼承之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有借名登記關係,而訴願決定亦指示由被告機關查明後,本諸職權另為適法之處分部分,原告於本件仍續予爭執,而尚有應詳為查明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3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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