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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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4號原告 林億佐 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邊泰明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以民國102年11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0270091500號函,對其裁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部分,及臺北市政府駁回其對該罰鍰處分所提訴願之決定(參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所載原告訴之聲明),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李建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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