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救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27號聲請人 陳天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有關補償事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6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陳稱長期失業,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請求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然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參照首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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