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9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250│├──┼──────────────┼───────┼──┼──┼──┤│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287│├──┼──────────────┼───────┼──┼──┼──┤│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347│├──┼──────────────┼───────┼──┼──┼──┤│0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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