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告 何清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 禹帝宮 法定代理人 鄭進 在被告 林日興 訴訟代理人 林豊男 被告 林清泰 被告 梁逸奇 被告 何蕭幸 被告 何龍帛 訴訟代理人 邱惠芬 被告 何職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告 何耀東 被告 何清貴 被告 何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原告於五日內就何龍帛等人提出之共有物分割協議書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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