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藝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承勳 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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