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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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寬樹 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萬9,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