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黃詩典 被告先馳運動資訊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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