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04號、106年度執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許文龍因竊盜等五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之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雖其中編號3之二罪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1、2、4等三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年3月1日至3月2日│104年3月4日│104年12月26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86號│第886號│第1335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84│105年度審易字第2284│105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6日│105年11月14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10│105年度上易字第1310│105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14日│105年12月14日│106年1月6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65號,二罪曾定應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第1894號,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352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545││││││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6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8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