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訴人己○○上訴人乙○○上訴人丙○○上訴人甲○○上訴人戊○○上訴人辛○○上訴人庚○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57萬5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7萬0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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