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441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柳伯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煌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29元(本金221,598元+利息1,073元+違約金58元=222,7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