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138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李灃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民國99年7月1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李灃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灃育於民國99年2月10日及99年6月20日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及NSY─
562號機車闖紅燈違規,駕駛執照6月內違規點數達6點,而裁處異議人吊扣駕駛執照1月,並參加交通安全講習,惟異議人以其並未在上開時間駕駛機車闖紅燈為由,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上開2次違規記點案件,其中N00000000號違規事件,業經異議人聲明異議,經本院於99年10月28日以99度交聲字第2282號裁定原處分撤銷,李灃育不罰在案,而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撤銷違規記點達6點之紀錄,此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9年11月24日高市交裁字第0990050994號函
1份在卷可查,則異議人原6個月內違規記點達6點之違規事實已不存在,本件處分,自屬依法未合。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