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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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錦泓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錦泓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錦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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