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義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義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王義諭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義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6日起至│99.10.26│99.09.24│││99年10月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333號│偵字第4333號│字第2470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29│100年度易字第529│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1080號││審├──────┼──────────┼─────────┼─────────┤││判決日期│100.03.15│100.03.15│100.08.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529│100年度易字第529│100年度台上字第││判││號│號│6758號││決├──────┼──────────┼─────────┼─────────┤││判決│100.04.06│100.04.06│100.12.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5005號│執字第5005號│執字第14941號│││(編號1-2定執行刑│(編號1-2定執行刑│鈞股,定刑前執行│││8月)│8月)│至1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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