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黃○慧(00年0月0日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黃來成
張玉雪 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 律師複代理人 賴瑩真 律師複代理人 王秋燕 被告 劉日坤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受告知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