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一號聲請人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院著有三十四年聲字第二六三號判例可循。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黃義豐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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