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和平 訴訟代理人未○○
甲○○ 蘇顯騰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告丑○○
卯○○戌○○○巳○○○宙○○地○○寅○○黃○○甲)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丙○○黃○○乙)天○○戊○○玄○○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九六巷二號四樓之一 葉欽漳 丁○○庚○○○己○○○右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李佳蓉 律師被告 凃鐘蓁花
乙○○辰○○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亥○○
簡承佑律師李佳蓉律師被告申○○○
午○○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進壽
簡承佑律師李佳蓉律師被告辛○○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壬○○癸○○子○○住台北縣永和市○○里○○路○○號九樓宇○○H○○C○○D○○B○○E○○A○○F○○I○○J○○G○○酉○○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一六○之四地號是否已辦竣分割事宜,並提出分割後之各筆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鍾貴堯~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