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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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侯清治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道成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二人均坦承持有手槍犯行,罪嫌重大,其等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皆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仁勇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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