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折合銀圓柒拾貳萬零叁佰玖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