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曾柏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748號),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過失傷害罪部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甲○○、丙○○等人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查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請求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莊玉熙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鴻瑛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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