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富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世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我龍 即五龍土木包工業因99年度建字第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6,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