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99號原告 黃瑞玲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妤 律師被告 黃慶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終結言詞辯論,茲因事實欠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