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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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8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捌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