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8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淑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