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33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鍾吳美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編
號二所示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8日向原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
幣(下同)40萬元,兩造簽訂消費性貸款契約書(下稱系
爭貸款契約),約定利息利率為年息8.88%,被告應按月
攤還本息,若有遲延清償,除前開利息外,並加計如附表
逾期違約金欄所示方式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僅依約繳款
至96年1月7日,迄今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債務,
迭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二)被告復於93年11月2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兩造簽訂
信用卡申請書(下稱系爭信用卡契約),依約被告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計算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月結單所定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
即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若遲付達50,001元至100,00
0元者,並加計9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算3期;詎
被告未依約繳款,連續2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原告乃
於95年11月20日依系爭信用卡契約之約定終止契約,被告
迄今尚積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債務。
(三)為此,爰依前開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01,485元,及自96
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暨
96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
約金;2.被告應給付原告74,594元,及其中本金64,306元
部分,自96年8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4.99%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民法第47
4條第1項、第478條、第47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債務,業據其
提出與陳述相符之系爭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轉催呆
查詢(自訂利率)、系爭信用卡契約申請書、約定條款、被
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22頁),且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情,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均為
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系爭貸款、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貸款、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表:
┌─┬─────┬──────────────┬────────────┐
│編│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號│(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利率│
├─┼─────┼─────────┼────┼────────────┤
│1│301,485元│自96年1月8日起至│8.88%│自96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本件借款利率10%計算,超│
│││││過6個月者,按本件借款利│
│││││率20%計算違約金。│
├─┼─────┼─────────┼────┼────────────┤
│2│64,306元│96年8月19日起至│20%│無。│
│││104年8月31日止│││
││├─────────┼────┤│
│││104年9月1日起至│14.99%││
│││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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