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告 陳裕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瑋哲雄宇裝潢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2,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萬8,0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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