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02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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