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法律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請求撤銷法律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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