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甲○卷內代號:.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卷內代.
甲○之母卷內代.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國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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