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上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上字第4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 律師
王曹正雄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三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聲明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部分,就被上訴人甲○、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按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被上訴人甲○、丙○○無罪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人之上訴自應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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