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02號上訴人丙○
戊○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三)2、」第9行及「六、」第4行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三)2、」第15行、「五、(三)3、」第12、14、17及18行中關於「被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吳青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