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蔡東
       蔡吳政
       蔡東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等應將坐落雲林縣○○
鎮○街段○○○○○○○○○○○○○○○○○○○○○○○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及其同段94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為之遺產
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相
對人蔡吳政、蔡東和就系爭土地分別於100年6月20日、10
1年1月17日以買賣、贈與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登記之
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並將上開以買賣、贈與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登記均予以塗銷;相對人蔡吳政就系爭土地、建物於
90年9月3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塗銷,並回復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等語。惟依原告調解聲明
觀之,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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